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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紋型的分類最早出現在1823年,並將指紋分為九種類型(包含弧紋、帳形紋、二種箕形紋、和五種斗形紋),但並未提出指紋可以作為鑑定之用。於1888年Edward Richard Henry在印度完成分類制度,而在1891年Juan Vucetich發展自己的指紋分類(四種分類),此種分類方法在拉丁語系國家流行。目前最常為人採用的是Henry System,但在南美或拉丁語系的國家則是採用Vucetich System,另有Henry System的修正方法,如NCIC System、NYSIIS System,及其他如電腦指紋閱讀系統FINDER System、英國蘇格蘭場Battley’s Single-print Filing System等,在義大利Ugo Sorrentino單手系統等。 我國採用之指紋紋型分類是依美國聯邦調查局所採用之八大類型分析法,基本上指紋可依其形狀分成三大類,即弧形類、箕形類及斗形類;而每一類可再細分為幾種紋形,共計有八種紋形: 指紋的基本分類 指紋三大類 1.弧形類: 弧形紋 帳形紋 2.箕形類: 正箕形紋 反箕形紋 3.斗形類: 斗形紋 囊形紋 雙箕形紋 雜形紋
(一)弧形紋: 弧形紋因其形狀似弓,故又稱弓形紋,係指紋線由一端流向另一端,中間隆起或作波紋狀。雖然紋形中有線端、分歧線、點狀及眼形線等,但都順著流向,符合紋線由一端流向另 一端,中心隆起或呈波紋狀的原則。
(二)帳形紋:
帳形紋初看類似弧形紋,多數紋線自一端流向另一端,但在中心處則異於弧形紋,通常有下列三種形態: 1、中心的紋線形成特定角度,可能是直角或是銳角,而非呈平滑之弧形線。 2、中心有一條或數條紋線撐起如帳蓬,撐起的紋線通常自平面仰起四十五度或高過四十五度角。 3、箕形紋成立三要件中缺少任何一項要件者。
(三)箕形紋: 分為正箕形紋及反箕形紋,箕形紋的構成要件有三,缺一不可 1、中心至少有一條完整的箕形線。 2、必須有一個,而且僅有一個三角為其外端。 3、由三角與內端畫一想像線,該想像線必通過箕形線一端。 箕形紋的第一項要件是至少有一條完整的箕形紋,箕形紋的定義是指一條紋線延伸到頂後再以相反的方向迴轉而下,狀如畚箕;箕形紋的第二項要件為必有一個,且僅有一個三角外端;箕形紋的第三要件是由三角至內端之想像線必通過箕形線一端。 箕形紋又分為正箕形紋及反箕形紋,認定的標準以指紋卡上的油墨印指紋「箕口方向,左手向左,右手向右者為正箕形;左手向右,右手向左者為反箕」,箕口係指箕形線缺口的流向,唯係正箕形紋或反箕形紋則視其在左右手,再依箕口流向判定。
(四)斗形紋: 斗形紋亦稱為螺形紋,其構成要件如下: 1、斗形紋的左右各有一個三角。 2、斗形紋中心至少有一線旋轉成環形、橢圓形或螺旋形,亦可能旋轉成其他變形之圓形紋路。 3、自左右兩個三角畫一想像線,這條想像線必通過或接觸到紋型區內至少一條迴轉曲線。
(五)囊形紋: 囊形紋外貌近似箕形或斗形紋,初學者不易分辨,其構成要件為1、左右各有一個三角。 2、在中心至少有一線旋轉成環形、橢圓形、螺旋形或其他迴旋之紋線。 3、自左右兩個三角畫一想像線,這條想像線不會接觸到紋型區內任何一條迴轉曲線。 4、在左右兩個三角及內端畫一想像三角形,此三角形形成明顯之不等邊三角形。
(六)雙箕形紋: 與斗形紋類似,其構成要件為下: 1、左右各有一個三角。 2、由兩個具有明顯箕肩且分開的箕形紋結合而成著。
(七)雜形紋: 由弧形紋以外的任意二種不同之紋形相結合,或兩個斗形紋組成或具有三個以上之三角外端者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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